永州房屋征收的安置人员怎么认定?


永州房屋征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公安、住建、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对被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应安置人员资格按下列规定审定: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或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的后代;

(二)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籍但未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且被征收房屋为其唯一住宅用房的;

(三)原籍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除外)、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四)婚嫁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外嫁女)或婚后户籍迁入女方(入赘)户籍所在地的,且该户在婚嫁地没有宅基地或住宅用房;

(五)依法收(领)养的子女,并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办理户籍入户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