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标准的;
(二)确需分户,且经村民委员会认定符合分户条件的;
(三)原住宅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以及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安置的;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居民集中安置点集聚的;
(四)原住宅属D级危房,且无其他安全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五)因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拆旧建新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