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缴存。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永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应低于5%。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保持一致;同一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行政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口径应保持一致,市、县区财政每年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在预算编制方案中予以明确。企业可根据单位的经济效益,在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