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大厅、村级服务平台等,公开乡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以及乡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等,并定期公布审批情况。在乡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出租、出卖、赠予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三)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四)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要求新增建房用地的;
(五)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
(六)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七)申请建房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申请建房用地已列入规划改造、征迁范围的;
(九)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