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目前,根据《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长沙市的新建商品房毛坯房销售采用以建筑面积计价,全装修销售与毛坯房销售计算口径保持一致,也按建筑面积计价。
执行《关于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核算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53号)规定时,依据公示清单涵盖的套内装修内容计算装修总价(不含公摊部分装修)除以建筑面积(预售许可面积),得出精装修折合单价。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全装修费用均按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折合计算销售单价,并未收取或包括公摊部分全装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