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旅行社存在强制消费、诱导消费、增加进入购物店次数的情形,建议按以下投诉方式申请退货退款。

一、处理方式。1、与旅行社协商、向旅游景区管理处投诉;2、拨打电话12301投诉(国家旅游服务热线);3、通过12301国家旅游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提交投诉材料、证据进行投诉;4、拨打12315投诉。

二、投诉注意事项。1、明确投诉对象,比如旅行社名称、旅游平台名称、旅游景点。2、说明投诉原因,说明对方哪些行为不合适,比如合同中写的服务和真实提供的服务不相符;比如增加进入购物店的次数、增加强制消费、购买假货等。3、提供证据,如果行程中有强制消费,您需要留存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购物发票、购买的物品,以备申请退货、投诉举报、参与诉讼保留证据使用。

三、法律依据。1、《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或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2、《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