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包括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手术)、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癲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展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重特大疾病;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群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3、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的;
4、属于人为事故,且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