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常德市人民政府、津市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附属设施原则上实行包干补偿,其中葡萄园青苗及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花卉苗木实行搬迁补偿,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实行包干补偿,动物养殖实行转运补损。
本市城市规划区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费用按2000元/亩统筹包干;本市规划区外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费用按1500元/亩统筹包干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坟墓迁移。坟墓迁移费用按土坟2000元/座、水泥及砖砌碑坟2500元/座、5年内新坟每座另加500元给迁坟者实行包干补偿。
具体实施了坟墓迁移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从统筹费用中给予迁坟协调经费,协调经费为迁坟总费用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