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房屋拆迁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已实施重建安置的,再次拆迁时按规定享受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2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贴。选择部分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选择的公寓楼面积之差,以2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贴。
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选择分散重建安置建房补助费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每户建房补助费少于72000元的,按72000元的标准支付。分支户按45000元的标准支付。
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选择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具体实施单位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并支付节约用地奖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