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实行重建安置、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津市市城市严控区范围内“D级危房、已取得合法宅基地建房手续的祖籍户、符合建房资格的祖籍户”等非拆迁安置沿用原安置管理办法。
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选择分散重建安置建房补助费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每户建房补助费少于72000元的,按72000元的标准支付。分支户按45000元的标准支付。
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选择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具体实施单位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并支付节约用地奖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