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明确了举报奖励的三个等级;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认定情形及奖励标准;对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的违法案件被国家部委局、省级部门督办的给予重奖。

设立了“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模式,列举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且涉案食品的货值超过2万元的”等十四种给予物质奖励的情形,对于其他情形,给予精神奖励。

对于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举报奖励根据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2000元、1000元、500元。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6%给予奖励,综合计算单笔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可按标准两倍计算奖励金额。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予以奖励:

(一) 食品 (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经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 其他经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 实名举报。
(四) 举报的违法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全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的。
(五) 举报事项经全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查证属实按照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