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元/月临时安置费,最低按800元/月给付,最高不超过1600元/月。
对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3500元/次计算。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主寻房安置的,按合法房屋主体建筑评估价值(含证载土地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主寻房安置的,一楼按合法房屋主体建筑评估价值(含证载土地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他楼层按合法房屋主体建筑评估价值(含证载土地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