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的原则,面向桃源县全县所有乡镇污水处理受益户(向乡镇污水收集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随自来水费代征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随居民生活用水征收0.85元/吨,随非居民生活用水征收1.2元/吨。对低收入群体(低保户、五保户)的污水处理费每户每月减免4吨生活用水后再随水费征收。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自来水表显示的用水量为计征依据,按自来水使用吨位计征。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的,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