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征地补偿包括哪些?具体补偿标准有吗?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精神,结合桃源县的实际,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桃政发〔2021〕3号)执行。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公布的标准,我县征地补偿标准为:Ⅰ区66045元/亩,Ⅱ区53550元/亩;地类修正系数为:旱地、园地1,林地0.8;其中,土地补偿标准为:Ⅰ区26418元/亩,Ⅱ区214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Ⅰ区39627元/亩,Ⅱ区32130元/亩。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