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房屋拆迁后,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每户建房补助费少于72000元的,按72000元的标准支付。采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拨入安置工作实施单位账户,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符合下列4项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支户安置资格):
1、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有合法的住宅房屋;
2、《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且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无其他房屋;
4、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或者曾经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依法转让,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则认定安置资格:
1、有2个子女的家庭,父母与其中1个子女共同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另外1个子女在征拆项目实施时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已满十八周岁但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资格;未满十八周岁的给予80平方米的安置资格。
2、有3个以上(含3个)子女的家庭,父母与其中1个子女共同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其他子女在征拆项目实施时达到法定婚龄的,每人给予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已满十八周岁但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资格;未满十八周岁的给予80平方米的安置资格。
子女中有2个或2个以上已婚(不含离异无子女、丧偶无子女)的,减少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增加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