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怎么算?临时安置费能领多久?


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住宅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元/月临时安置费,最低按800元/月给付,最高不超过1600元/月。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交付后另增加3个月过渡期,按未上调的基本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200%支付;

(二)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10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