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符合下列(一)、(二)、(三)安置条件的被征拆人,按照城市控规的实际,给予相应的建房资格补助。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拆人,经审核给予10万元/人的建房资格补助。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外,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拆人,经审核给予5万元/人的建房资格补助。
(一)未使用集体土地单独建房;
(二)长期居住在家庭成员产权房屋内;
(三)选择自购商品房安置。
房屋产权人和配偶以及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二条增加的安置指标,不享受该项补助。安置人员中符合《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无力购(建)住房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经市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每人3-5万元的购(建)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