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房屋拆迁安置人员要符合哪些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加安置人员名额?


安置人员资格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新出生人口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对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申请核查,市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村(居)或者社区于五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安置人员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土地资格和集体财产分配权益,并履行相应义务的被拆迁合法房屋的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征地或者村改居已农转非、未参与过房屋拆迁安置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正在部队服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2年以上的士官)、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及服刑人员。

(四)拆迁重建宅基地房屋的被征拆人员(包括家庭自然新增人员)。

(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拆人(不含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转非户)被拆迁房屋经合法性认定,房屋权证齐全,其安置按照合法产权人及在本市无其它房屋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自购商品房补助,但安置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员指标
(一)已婚夫妇未生育的;

(二)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

(三)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下列情形不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一)在以往房屋拆迁中已享受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新增人员;

(二)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挂户;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