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临时救助实施主要面对以下人群和救助标准
长沙县临时救助范围: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
长沙县户籍对象(含共同生活的非长沙县户籍的配偶和子女)、非长沙县户籍的个人(应提供在长沙县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长沙县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脱贫户、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群体、县民政局认定的其它困难对象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救助标准:
急难型救助标准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计算救助金额,且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支出型救助标准按不超过长沙市当月6倍低保标准对困难对象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
救助程序:
镇(街)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镇(街)审批的, 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由县民政局审批的,镇(街)完成审核后,3个工作日之内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镇(街)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