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投靠城镇地区父或母落户的,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四、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除上述情形外,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