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军人身份证件;

四、结婚证;

五、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六、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除上述情形外,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