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相关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原户口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凭证材料(包括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直系亲属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原工作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