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军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需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下同));

三、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安置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六、军人本人及年满16周岁的省外随迁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