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迁。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父母、成年子女(不受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也可以随迁。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等);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安置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六、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