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在上述非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凭证材料(包括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须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父母或抚养人、子女的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凭证材料以及拟落户地户主或房屋所有人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
2.落户在工作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接收证明。
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