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有什么条件?怎么申请?


韶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为具有韶山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年龄范围放宽至8岁。

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填写《韶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市残联提出申请。

市残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韶山市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原则上在市选定点的康复机构中自主选择康复机构,如有特殊情况(申请异地或上一级康复训练机构的),须经现有康复机构出具证明,在市医保局办理异地报销相关手续后,由市残联为其办理转介手续。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经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核准后,原则上由市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如转诊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有效票据、原有康复机构证明和市医保局出具的异地报销相关证明,按标准向市残联申请补助。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按季度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