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房屋征收的安置费怎么算?有搬迁费吗?


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属货币补偿的或一次性安置的每户付给1000元,属于过渡安置的每户付给2000元。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搬迁补助费给被征收人,属货币补偿的或一次性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给8元,但每宗不低于1000元;属过渡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给16元,但每宗不低于2000元。

征收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被征收房屋面积6元/㎡计付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用于生产、营业、办公或仓储等非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被征收房屋相应地段租赁价值、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情况对被征收人作适当补偿。

由于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过渡期限,不能按期安置的,征收人不再支付其安置过渡费。由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实际过渡期限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费。

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超过期限部分增付50%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超过期限部分增付100%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