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住宅的,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完成搬迁的时间不同给予相应奖励。
属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相当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50%的金额作为提前搬迁奖励;属产权调换的,但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20%-50%作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指受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除依法给予征收补偿外,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但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的5%。
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补贴。对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给予搬迁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