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1、具有株洲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各类残疾人。
2、具有株洲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家庭或者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各类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株洲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下列情况暂不列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1、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工资待遇的;
2、被征地后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
3、在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自谋职业者或通过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获得经济收入且收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在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自谋职业者或通过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获得经济收入且收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以残疾人本人名义或以残疾人本人为主从事规模种养殖业、从事自由职业(自由撰稿人、艺术家、设计师、律师、经纪人、会计师、按摩师、歌手、画家等),且收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 ;
6、以残疾人本人物业出租获得经济收入且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申办程序
(一)申请程序。两项补贴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湖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并已提交相关资料的,无需再次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但需经民政、残联严格按程序要求进行审核认定。
(二)审核程序。
1、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级残联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2、县级残联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材料。
3、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残联的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材料。
4、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不符合条件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三)发放程序。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填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纸质文档,同时抄送同级残联,并及时通过财政惠农(民)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部门接口导入(录入)相关发放表格;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导入(录入)的发放表格委托相关代发金融机构通过财政惠农(民)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按月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市区民政局、残联可通过财政惠农(民)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部门接口实时查询、导出相关补贴发放明细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