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但是下列情形不列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
2、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有自救能力或通过专项救助、其他帮扶,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4、属于人为事故,得到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
5、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6、家庭成员死亡无力安葬且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
7、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8、应当由救灾职能部门担负的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按救灾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救助的;
9、经市民政部门认定不应予以救助的其他情形。
急难型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食物中毒等突发意外事件,找不到责任方或责任方没有赔偿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3、因遭遇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支出型救助
主要包括因教育(不含自费择校)、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