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安置方式为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安置。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交通、能源等线性工程、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城市开发边界线外)的集体土地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进行安置,但因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不足0.2亩,已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的,应当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安置进行安置。
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重建地不予补偿,实行统规自建;重建地房屋选址原则符合村庄规划,重建地房屋面积原则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原则上一户只能安排一处宅基地,使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重建地房屋的户数以当地派出所户籍档案确定的户主为准,户数以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日为截止日,之后迁入、分户的不计算户数;本组无法安排重建地,确需在其它组内重建房屋的,由村(居)委会在其他组内调剂。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开发边界线内)的,只能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安置。被拆迁房屋通过继承取得、户籍迁出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方式只能按货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