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长沙市人社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