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1、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策标准的;
3、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4、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4、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等其他用途的;
5、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6、原有住房被征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