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申请人身份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材料、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等资料。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期满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乡镇各部门联审结果,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依法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