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1、建房申请书;
2、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建房审批表;
4、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5、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如建房申请人不具备填写申请资料的基本能力,由村级代办员负责代办相关事项。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原地改(扩)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应同时申请、同步审批、同时核发。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核发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村民委员会,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村民委员会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核实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符合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