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条:【生态文明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 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 [2016]161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只要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安装条件,并且得到了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就可以安装充电桩,物业不同意,那就去投诉,或者直接诉诸法院。

来源:南京中院、江苏公共新闻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