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取得《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以下称《补贴凭证》)的被征收对象,可在长沙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

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持《补贴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扫描《补贴凭证》二维码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长沙市申领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人居环境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选购二手房的,持《补贴凭证》与房屋产权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补贴资金由市人居环境部门与房屋产权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