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按照“面积就近、套型就少”的原则,根据安置房与被征收住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置房套型选择方案。将设有电梯住宅作为安置房时,考虑分摊的共有面积较大,安置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可增加3平方米;安置房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二部以上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可增加8平方米,该增加面积不付差价,仍按规定计入住宅产权登记面积。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或委托代建、购置。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和现售备案手续;属旧城区改建的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应当优先建设或同步建设。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支付被征收人从搬迁之月至安置房交付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一般为24个月)提供安置房的,应当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自逾期之月至提供安置房之月的临时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