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有期限且涉及两个时间点:

一是“一年”的时间点,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二是“五年”的时间点,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这两个时间都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因此债权人应及时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并在知晓债务人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后,尽快提起撤销权之诉,避免因超过除斥期间而导致撤销权消灭,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无法确定债务人是否存在低价转让情形该怎么办?

债权人个人无法确定是否存在低价转让情形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处的必要费用包括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来源: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