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作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房屋(以下简称“住改商”房屋);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仓库、厂房、办公等其他非住宅,实际用作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房屋(以下简称“非改商”房屋);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仓库、厂房、办公等其他非住宅,实际用作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非改住”房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住改商”或“非改商”。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时,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房屋用作经营时间连续超过两年以上的(经营者发生变更的经营时间累计计算);
(二)依照税务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有两年以上连续纳税记录的;或者依照税务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税务登记证,但由于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或核定未达到起征点而无纳税纪录(完税证明),获得税务主管部门相关证明的;
(三)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相符合,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相符;
(四)经营特种行业的还需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住改商”或“非改商”房屋经营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中实际用作经营的使用面积部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