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农村自建房要严格控制住宅用地面积。宅基地面积指住房、辅助用房(单独的厨房、厕所等生活设施)垂直投影占地面积。每户用地总面积标准为:占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占用农村宅基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
凡属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不足,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面积的;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或被占用,没有进行迁建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以及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治需要迁建的;
(四)原房屋属旧房、危房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地改建、重建的;
(五)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六)因户籍迁移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责任田土,并承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或宅基地已依法处置的;
(七)因外出打工、上学、参军入伍、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回迁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