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哪些人可以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

2.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3.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通过棚户区改造取得住房或货币补贴等,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3年以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并在城镇工作。

2.在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城镇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应在城镇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

3.在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为解决农村人口进城就业住房困难,除县城外,其余下属各建制镇公租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出租或出售,但须按相关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