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农村申请宅基地要满足哪些条件?什么情况下不能通过申请?


根据《洞口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且没有宅基地并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的农户,或者主动放弃已有的合法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的农户,按所在村民小组宅基地评估均价×可申请使用面积(或放弃的合法面积)×50%予以补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具备分户条件,且已办理分户手续,确需宅基地的;

(二)以户为单位有承包地,且确无宅基地的;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需要安置的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四)集体建设或实施乡镇、村建设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或受地质影响,居住环境危及生命安全确需迁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符合分户条件,但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

(六)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有非法占地行为尚未处罚到位的;

(八)属于政府已经集中供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