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拟用地地类和面积、拟建房层数和高度等情况张榜公示7天。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后,由村委会指导农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出具意见附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以下材料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
(二)建房审批表;
(三)申请人及户内成员户口簿;
(四)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
(五)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
(六)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七)拆旧易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