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源学校及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招生违规行为:

(一)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与招生中职学校签订招生协议的;

(二)向招生中职学校收取“办学赞助费”“推荐费”“入场费”“好处费”“生源回扣”等费用的;

(三)向招生中职学校、中介机构、个人推荐生源或提供生源信息并获取经济利益,或接受招生中职学校、中介机构、个人提供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或参加其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四)欺骗、恐吓、误导、替代或强迫学生填报志愿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在校学生参观考察招生学校的;

(六)未按要求将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及其微信小程序、致全省初三学生及家长的一封公开信、湖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六条禁令”等资料推送给应届初三学生及家长的,或采取违规手段搞生源封锁、地区歧视、校际歧视的,或通过不实投诉诋毁、诽谤中职学校的;

(七)其他推荐、出卖生源获取经济利益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