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源学校违规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收受费用的,责令退还有关费用;对诋毁、诽谤中职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责令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对学校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民办初中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第七条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学校主管部门对中职学校招生违规行为或初中生源学校参与招生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所辖中职学校上传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信息把关不严,造成平台信息不实欺骗学生的;
(二)对招生违规或参与违规招生行为督导不到位、对违规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放任、默许招生违规或参与招生违规行为的;
(三)对招生违规或参与招生违规行为处理不及时、处理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当地学校多次出现招生违规或参与招生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规限制外地中职学校进入本地招生,或故意设置招生壁垒,或采取其他违规手段搞生源封锁、地区歧视、校际歧视的;
(六)其他监管或处理不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