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农村申请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房屋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首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3.6米,其它层高不宜超过3.2米,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符合分户条件,但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
(六)有非法占地行为尚未处理到位的村;
(七)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