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先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住房户型设计图。
村级组织收到村民住房建设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土地属村级组织所有的,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土地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组织乡镇自然资源所、交通等相关部门审核和现场踏勘(一到场)。通过全面审查,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