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建房依法需要配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按人防、住建部门要求办理。疑难情况实行联合审批。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召集规划、国土资源、人防、住建、城管、消防、零阳镇人民政府、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单位集体研究确定。
私人建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二)零阳镇人民政府、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县规划管理局受理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私人建房的基本条件
(一)达到D级以上危房鉴定标准;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履行人民防空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法定义务,依法办理人防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
(四)不具备以下情形:
1.个人违法受让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
2.集体土地上已拥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3.宅基地上有违法建筑物而未先行处理的;
4.公示期内群众投诉举报或提出异议,经核实提供的材料虚假或不符合私人建房条件的;
5.位于县人民政府已明确建设项目、已进入土地报批程序、已纳入近期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区域;
6.私人住宅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私人建房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