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供安置房源安置是由市人民政府按人均73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其中13平方米为商业面积)提供安置房源,按人均2平方米为社区(村)集体经济提供商业或公共设施面积。安置房源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建设或从拟出让土地中配建。
由市人民政府建设的安置房源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水、供电、雨污排水、绿化等配套公共设施由政府统一建设,按人均73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毛坯房(含水、电安装到户外,排水管安装完,安装大门及全部外窗,外墙按设计建设,内墙抹砂浆,地面水泥走平)的标准进行交房。
安置房因户型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面积与安置面积不对等的,按每年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货币化安置标准进行差额找补。
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加强安置房的分配管理,以安置户自治的原则进行分配,确保安置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要将房屋分配情况在安置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